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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易多多(易社保)会员协议

【ESB-201911-004】

本次更新

1) 新增加手机APP服务方式

2) 更准确的定义社保、公积金缴纳服务为:人事事务代理服务

3) 更加明确的说明服务双方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

4) 明确规定人事事务代理服务限制人群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一)“小易多多(易社保)”平台(PC端网址:www.eshebao.cn;移动端网址:m.eshebao.cn;手机APP:小易多多(易社保))为“杭州捷保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绑定的互联网平台。

(二)以下所称甲方包括“小易多多(易社保)”平台(网址:www.eshebao.cn)、杭州捷保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会员:指通过甲方认证、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并在甲方网站注册成功,使用小易多多(易社保)缴纳的主体(以下简称为“乙方”)。

第二条 协议确认与接受

(一)乙方须完全接受并同意甲方的《小易多多(易社保)会员协议》等相关协议和通知。因此,请乙方务必仔细阅读并确保完全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限制或免除责任的相应条款,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除非乙方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乙方无权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

(二)乙方注册成为甲方网站会员,即视为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和条款。自乙方注册成为会员之日起,该协议在甲乙双方间生效,双方均受该协议约束。

第三条 服务内容

甲方根据会员选定的服务事项及服务期限,可为会员提供的服务内容有:

(一)人事事务代理服务,根据会员需求为会员缴纳服务地区社保、公积金,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二)健康体检服务,会员可自由选择选定体检套餐内所覆盖的城市及体检机构完成体检。

第四条 会员注册

(一)乙方承诺完全同意《小易多多(易社保)会员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在甲方网站完成注册程序后,即可成为甲方网站会员,享受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乙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乙方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乙方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且甲方有权注销乙方的会员资格,并向乙方及乙方的监护人追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注册后,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成为甲方会员。甲方接受乙方成为会员后,乙方将获得专有的会员名和密码。乙方成为会员且获得享受服务资格后,可以享受甲方向会员提供的服务。

(四)乙方在退出网站时的正确途径为:点击页面右上角“退出”按钮。

第五条 会员须知

(一)会员服务须知

1、人事事务代理服务

(1) 甲方向会员提供社保缴纳或社保、公积金缴纳,双方为人事事务代理关系。甲方与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无任何劳动关系,不具有任何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如因甲方提供人事事务服务而承担乙方的用工风险及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2)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实施任何行为,且不得向甲方主张劳动关系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工资、工龄、年假、劳动合同等。

(3)乙方如若患有重大疾病、处在住院期、全休或半休期,甲方将不予提供人事事务代理服务。如乙方隐瞒相关情况,由此导致相关待遇不能享受等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为了甲方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乙方应提供详尽、准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社会保险基数、公积金基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地点),并保证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对所提交的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没有义务或责任核实乙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也没有义务或责任核实乙方或乙方与委托服务人员之间劳动关系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性。

(5)乙方新增人员需按甲方流程填写资料,如因乙方未仔细阅读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参保月份错误及其他情形,导致乙方断保,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补缴操作只能在首次新增时申请补缴:在甲方支持补缴的参保城市内,若乙方需要补缴服务,则需在新增的同时进行操作,且需从当前可参保月份往前连续补缴。在乙方新增服务完成后,甲方不接受乙方的补缴申请。

(7)若乙方在甲方截止时间前,未进行续保操作并缴费成功,甲方将给乙方做减员处理,若导致乙方断缴,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如经社保局、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发现乙方提供的用户信息有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信息),甲方将默认以社保局、公积金中心确认的正确信息为乙方参保,由此产生的差额费用,由乙方承担。

2、体检服务

(1)乙方购买体检产品后,可在“小易多多(易社保)”平台上选择城市、体检机构进行预约体检。在提交预约后,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预约日期体检的,应在预约体检日前2个工作日在“小易多多(易社保)”取消预约,如果预约取消失败,须及时与小易多多(易社保)在线客服联系处理。

(2)乙方需在体检套餐有效期内预约进行体检,如乙方未在所购买的套餐有效期内进行预约并体检,甲方将退回其套餐费用。如乙方另有体检需求,可在“小易多多(易社保)”平台另行采购其他体检套餐。

(3)乙方在进行预约操作后,未依约到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经甲方核对后向乙方退还套餐费用。如乙方已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登记,无论是否体检完毕,均视为已享受体检服务,不做退费处理。

(4)甲方提供体检套餐所标价格仅为甲方自定价格,与当地体检机构实际价格无关。

(5)乙方应根据甲方或者体检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材料无任何审查义务,如因乙方提交的材料失实、违法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享受体检服务,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违法,甲方有权对此向有关机关进行披露,因违法材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参加体检后,体检机构给出的体检结果不代表任何甲方意见,甲方对体检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应及时更新会员信息以维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确保甲方与其联系畅通。如甲方通过乙方提交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导致乙方在使用甲方服务过程中产生任何损失或增加费用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了解并同意,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如有变更,应及时在甲方网站上更新,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

(三)乙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密码并定期修改,以确保账号安全,避免造成损失。因乙方自身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当对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操作承担法律责任。

(四)乙方知悉并同意:

1、如发现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乙方的会员名和密码,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服务人员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进行处理;

2、乙方确保退出网站时,以正确的途径、步骤退出。甲方对因乙方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发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对乙方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甲方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有权在提供服务范围内使用乙方提供的用户信息。

第六条 会员注销

(一)乙方注册成为会员后,连续三个月未登录进行任何操作的(乙方已购买甲方社保缴纳或社保、公积金缴纳、体检服务的除外),甲方将视为乙方不再使用此账号,甲方将对乙方的会员资格进行注销。若乙方需要重新使用甲方的服务,则需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二)乙方同意,若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或乙方存在扰乱、破坏甲方网站或相关网站或利用甲方服务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会员资格进行注销,同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的会员名被注销后,甲方无义务保留与乙方有关的相关数据。

第七条 联系方式

(一)甲方以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会员与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乙方至少应每隔15日登录甲方网站查看系统通知内容。乙方同意甲方以短信、电子邮件方式作为联系会员的主要途经,并承诺:同意甲方的有关通知只需公示、信息只需向会员发送短信或电子邮件即视为送达会员。

(二)甲方也可通过站内信/电话的方式与注册会员保持联络及沟通,乙方同意甲方通过站内信/电话向乙方发送包括会员信息、服务信息等相关联络信息。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服务条款,按照甲方的提示、流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操作,并按照参保地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体检机构的有关规定和甲方提示提供必要的、准确的材料。

(二)乙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破坏扰乱甲方网站以及其他相关网站,并尊重甲方及其它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三)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服务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等的行为。

(四)乙方应当保证至少每15日登录甲方网站的服务系统查阅甲方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和信息。

(五)由于部分地区的政策规定,社保缴交人员需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乙方需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残疾人保证金的相关费用。

(六)乙方根据所购买的服务遵守以下相应规范:

1、人事事务代理服务

(1)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服务费、其他费用(行政/政策性收费,如工本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甲方无为乙方垫款的义务,若乙方未足额支付上述服务费用,甲方将对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进行停保处理,由此造成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申报或申领工作以及其他社保或公积金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存在而产生的生育津贴、生育报销、工伤保险待遇、失业金等相关社保福利)的办理,不属于甲方服务范围,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在此告知:如乙方委托服务人员系处于医疗或生育报销期间的,乙方申请减员,需待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申报工作全部完毕之后方可申请减员。否则,“医疗或生育报销期间”的人员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从而造成任何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损失,乙方应就甲方的损失向甲方进行赔偿。

(4)如当地政府规定相关政策公布后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参保单位仍需为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以及乙方已离职员工)补缴差额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应的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甲方,甲方按照政府规定办理结算。本条规定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等原因而免除乙方的义务或责任。

(5)请乙方严格按照系统显示的截止时间前进行操作并支付费用,若乙方于截止时间之前已下单,但于截止时间后进行付款的,此订单视为无效,甲方将全额退还乙方费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委托进行人事事务代理服务,接受服务人员年龄应为18周岁以上,男性59周岁以下,女性49周岁以下。超出年龄范围,甲方将不再予以服务。

2、健康体检服务

(1)体检服务费用包括体检费用、服务费用。甲方在乙方支付体检服务的服务费后向乙方提供服务,如乙方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服务费,甲方将不会提供服务。

(2)乙方授权甲方在为其提供服务范围内使用乙方的个人信息及其他信息。

(3)乙方应确保此次参检人员与所提供人员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因身份不符或乙方受检人员故意隐瞒既往病史导致结果错误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不得组织已确诊的各类传染性疾病患者,危重病情人员及各类具有重大疾病突发隐患的人员参加本次健康体检;对于高龄人员(六十岁以上)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必须由乙方派人协助体检,如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意外,甲方不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人事事务代理服务

1、甲方在收到准确齐全的材料及应付的款项后,按当地政策的规定及时为乙方申办各项社保和缴纳公积金。甲方为乙方社保、公积金申报成功后,乙方可享受相关社保、公积金待遇的时间以当地具体政策规定为准。乙方需明确知晓并同意,乙方付款日期不等于乙方委托服务人员的成功参保日期,乙方付款后至首次成功参保期间产生的医疗无法报销,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为乙方委托服务人员办理社保和缴纳公积金的,甲方负有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责任。

2、乙方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由于甲方原因未及时为乙方缴纳社保或公积金,如按当地政策能够补缴,甲方将在次月为乙方操作补缴;如按当地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甲方将退还乙方相应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赔偿乙方损失(赔偿额最高不超过甲方服务费的10倍)。

(二)健康体检服务

1、甲方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为乙方提供体检服务。因甲方工作疏漏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享受服务的,由甲方免费提供补检项目。

2、甲方推荐体检机构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体检门店停电,仪器设备维修,门店运营调整等),甲方会及时告知乙方及已预约该体检机构的员工,及时处理改约其他体检机构。

3、对于甲方在体检过程中知悉的乙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身份证信息等),甲方负有充分的保密义务,并且这种保密义务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 责任和免责

(一)乙方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导致第三方损害的,乙方应独立承担责任;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仍应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二)乙方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导致甲方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或其他不利后果的,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赔偿,并采取措施恢复甲方名誉。如触犯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方将向相关国家机关披露乙方的违法行为。

(三)乙方对其特有账号在甲方网站的所有操作行为负责,因乙方行为而产生任何责任和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申报社保基数、公积金基数与委托服务人员实际工资不符,少缴、漏缴社保、公积金导致行政机构向甲方进行处罚),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赔偿相关损失。

(四)乙方声明提交给甲方的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如因乙方提供材料或信息不准确造成无法缴交社保、公积金,无法享受体检服务或给甲方及其它第三方造成损失等不利后果,最终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仅为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提供人事事务代理服务,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事务,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是否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及享受何种标准的社会保险待遇等,均以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的结果为准。如因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不符合参保条件、不符合享受社保待遇的条件以及其他法定或政策原因无法享受社保、公积金待遇的,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原则上不为乙方(包括乙方委托服务人员)出具任何证明材料,乙方的所有社保缴交情况均能够在当地社保局网站上查询。如经双方沟通协商后,甲方协助乙方出具的任何证明材料均不能作为甲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如因甲方出具证明文件而承担损失,乙方应就相关损失向甲方进行赔偿。本条规定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等原因而免除乙方的义务或责任。

(七)不论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对由于互联网正常的设备维护,互联网络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暴乱,骚乱,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等而造成的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承担责任。

(八)因不同地区的社保政策存在差异,大部分地区存在“乙方当月新增的人员,不能对当月新增人员进行减员”的社保政策硬性规定。原则上,乙方当月新增的人员,不能对当月新增的人员进行减员。如果存在特殊情形,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方在必要时可修改本协议,本协议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甲方网站的网页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乙方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乙方有权主动要求取消相关服务;如果乙方在甲方公布新协议内容后未取消相关服务,而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则视为乙方接受服务协议的变动。

(二)乙方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自行申请终止会员资格以终止本协议。

(三)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以取消乙方的会员资格的形式终止本协议,并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1、本协议变更时,乙方明确表示并通知甲方不同意本协议变更的;

2、乙方提供的用户信息中的主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

3、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甲方无法与乙方进行联系,且乙方在注册后的15日内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4、乙方连续三个月未登陆甲方网站的;

5、乙方存在破坏扰乱甲方网站或相关网站等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

6、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的;

7、法律、法规、政策等的更新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8、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签订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生效、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特别说明

(一)乙方了解并同意如服务范围涉及甲方不能直接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委托其关联企业或授权机构提供该地区的服务项目。

(二)本协议中有关条款若被权威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相关协议的效力。

乙方保证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了上述协议并接受上述所有条款的约束。

杭州捷保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小易多多(易社保)用户隐私数据保护协议

《小易多多(易社保)数据保密协议》是由杭州捷保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易多多(易社保)”)制订的,约定您和小易多多(易社保)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协议,自您完成注册程序时成立并生效,本协议将全面约束和规制您与小易多多(易社保)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您在使用小易多多(易社保)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事务代理及各类小工具等产品前务必事先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中的各条款,若您对本协议有任何不认同,可以选择不加入和使用本站;如您选择“同意”,本协议即刻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小易多多(易社保)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用途

(一)我们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

小易多多(易社保)非常重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您使用小易多多(易社保)各项业务的过程中,我们将基于以下目的收集您的一些信息,以便向您提供服务、改善我们的服务质量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规定:

1.基于国家实名制要求,您注册成为我们会员时;

2.提供基于《小易多多(易社保)会员协议》项下具体服务所必须时;

3.小易多多(易社保)网站升级、服务更新、安全性、需要时;

4.小易多多(易社保)对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和利用时;

5.基于使用小易多多(易社保)社区发布评论、分享等信息时;

6.遵从和执行适用的法律要求,相关的行业标准或我们的政策。

(二)我们收集个人信息的方式

对于上述个人信息,大部分是由您主动向我们提供的,非经您授权许可我们无法主动获取您的个人信息。

为向您提供更便捷、更优质、个性化的产品及/或服务,努力提升您的体验,我们在向您提供的以下附加服务中可能会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如果您不提供这些信息,不会影响您使用小易多多(易社保)的浏览、购买等基本服务,但您可能无法获得这些附加服务给您带来的用户体验。这些附加服务包括:

1、基于位置信息的推荐服务:我们会在您开启位置权限后访问获取您的位置信息,根据您的位置信息为您提供更契合您需求的页面展示、产品及/或服务。

2、基于相机/摄像头的附加服务:您可在开启相机/摄像头权限后使用该功能进行扫码用于登录、补充参保信息、添加银行卡OCR识别等功能,拍摄照片或视频用于评价、分享,以及特定场景下经您授权的人脸识别等功能。当您使用该附加功能进行人脸识别时我们会收集您的面部特征,且严格在经您授权同意的范围内使用,未来如我们拟使用您的面部信息为您提供其他产品及/或服务功能的,我们会再次与您确认。请您知晓,即使您已同意开启相机/摄像头权限,我们也仅会在您主动拍摄、录制、扫码等使用相机/摄像头时获取信息。

3、基于相册(图片库/视频库)的图片/视频访问及上传的附加服务:您可在开启相册权限后使用该功能上传您的照片/图片/视频,以实现补充参保信息、更换头像、分享社保政策、发表/分享评论或与客服沟通提供证明等功能。我们可能会使用包含您所上传照片或图片的评论信息。

4、基于麦克风的语音技术相关附加服务:您可在开启麦克风权限后使用麦克风实现与客服联系或与客服机器人实现语音交互,在这些功能中我们会收集您的录音内容以识别您的需求,或响应您的客服及争议处理等需求。请您知晓,即使您已同意开启麦克风权限,我们也仅会在您主动点击客户端内麦克风图标或录制视频时通过麦克风获取语音信息。

5、基于好友分享的附加服务:为提升您在使用我们产品及/或服务过程中的互动分享乐趣,使您可以与您的好友分享参保服务、社保政策,您可以通过微信、微博、QQ等方式分享。

6、基于存储权限的附加服务:我们向您申请获取此权限,目的是为了保障客户端的稳定运行。在您开启我们可读取/写入您设备存储的权限后,我们将自您设备存储空间内读取或向其中写入图片、文件、崩溃日志信息等必要信息,用于向您提供信息发布或在本地记录崩溃日志信息等功能。

7、基于电话状态的附加服务:我们读取您的电话状态是为了保障您的账户与使用安全,向您展示您可能感兴趣的信息,当您开启此权限后我们会读取您的设备识别码或者广告标识符。您理解并同意,上述附加服务可能需要您在您的设备中开启您的位置信息 (地理位置)、摄像头(相机)、相册(图片库)、麦克风(语音)及/或电话状态的访问权限,以实现这些权限所涉及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您可在您的设备设置或“进入小易多多(易社保)APP-我的-系统设置-系统权限-系统权限详情”中逐项查看上述权限的状态,并可自行决定这些权限随时的开启或关闭。

请您注意,您开启任一权限即代表您授权我们可以收集和使用相关个人信息来为您提供对应服务,您一旦关闭任一权限即代表您取消了授权,我们将不再基于对应权限继续收集和使用相关个人信息,也无法为您提供该权限所对应的服务。但是,您关闭权限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所进行的信息收集及使用。

(三)我们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

小易多多(易社保)向您提供社保、公积金缴纳的人事事务代理服务,故不可避免地需要存储您提供的该类业务相关的个人及参保数据,如您的姓名、民族、性别、电话、身份证号码、年龄、婚姻状况、所在城市、户口所在地、社保编号、公积金编号、户口类型、缴费城市、缴费月份、缴费金额、缴费明细等数据,并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将前述信息提供给关联企业或授权机构进行实际缴纳工作。我们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绝对不会将您的任何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四)个人信息用途

您授权并同意小易多多(易社保)将收集到的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用途:

1. 为您提供《小易多多(易社保)会员协议》所述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代理服务、完成订单支付等);

2. 对小易多多(易社保)的各项服务进行改进;

3. 比较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进行验证,例如,将用户向我们提交的身份信息与身份验证的服务机构进行验证;

4. 向用户提供用户感兴趣的通知、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5. 小易多多(易社保)会对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可能会与公众或第三方共享这些统计信息,以展示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的整体使用趋势。但这些统计信息不包含用户的任何身份识别信息;

6.为保障您的账户及系统安全,当您联系我们或者提出售后、争议纠纷处理申请时,我们需要您提供必要个人信息以核验您的会员身份;

7.为您提供小易多多(易社保)社区评论、问答等信息公开发布功能;

8. 经用户明确同意并授权的其他用途。

同时,我们通过以下措施努力保障您的隐私体验:

1.如您要删除您的参保信息,您可以在小易多多(易社保)APP“社保-停保成员/缴纳社保”中选择删除;

2.如您不想接受我们给您发送的商业广告,您可通过短信提示回复退订或我们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退订或关闭;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通过与小易多多(易社保)客服或官方服务电话联系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如果我们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您的明确同意;

3.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与您的约定;

二、改变您授权同意的范围

您可以改变或者收回您授权我们收集和处理您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您可以在“ 小易多多(易社保)APP-我的-系统设置-系统权限-系统权限详情 ”中设置或改变您的智能移动设备的设置等方式给予、修改或收回您的授权同意。对于您无法直接通过上述方式设置的授权,您可以通过与小易多多(易社保)客服或官方服务电话联系进行修改,但请注意,对于部分类型的个人信息,例如实现小易多多(易社保)基本功能所必须的信息或者我们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信息,我们可能没有办法响应您改变授权范围的请求。

三、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请您充分知晓,尽管有上述约定,以下情形中,我们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

4.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5.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的您的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7.根据您的要求签订合同所必需的;

8.用于维护所提供的产品与/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与/或服务的故障;

9.为合法的新闻报道所必需的;

10.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开展统计或学术研究所必要,且对外提供学术研究或描述的结果时,对结果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

11.根据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所收集的个人信息;

12.如您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小易多多(易社保)缴纳协议或相关规则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所收集的个人信息;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个人信息安全性

小易多多(易社保)十分重视保护所有使用小易多多(易社保)产品服务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小易多多(易社保)会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对以上全部数据进行存储(如匿名处理、多次加密、数据拆分等)。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些信息进行妥善保存,不会因为小易多多(易社保)的技术原因发生信息泄密的情况。

除本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外,小易多多(易社保)不会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提供、出售、出租、分享或交易用户的个人信息,请您放心使用。

为尽可能地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小易多多(易社保)提醒用户注意:

1.小易多多(易社保)账号均有安全保护功能,请妥善保管用户的用户名及密码信息。小易多多(易社保)将通过对用户密码进行加密等安全措施确保用户的信息不丢失、不被滥用和变造。尽管有前述安全措施,但同时也请用户注意在信息网络上不存在“完善的安全措施”,用户信息仍存在丢失 、被盗用的可能,非因小易多多(易社保)过错发生上述情况,小易多多(易社保)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不幸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小易多多(易社保)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用户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小易多多(易社保)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难以逐一告知用户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3.当小易多多(易社保)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出现停止运营的情形时,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将做如下处理:

1)停止继续收集个人信息的活动;

2)将停止运营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用户;

3)对小易多多(易社保)所持有的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五、我们如何使用cookies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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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2023年06月08日 · 生育政策 · 107人阅读

央视网消息:近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建设生育友好省,稳妥有序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不断深化优生优育及妇女儿童健康服务,完善托育、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生育支持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等多方责任,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健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加快构建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推动我省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生育全程服务。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完善省市县三级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体系,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快实施妇幼健康保护工程,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提供优质住院分娩条件。健全覆盖城乡居民、涵盖生育全程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全面开展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等出生缺陷防控项目,针对重点疾病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诊疗协作,加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筛查、诊断和治疗。

(二)提升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扎实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免费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中医调养等服务,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等医疗保健服务。夯实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组成的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有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有医师专职从事儿童保健服务。全省所有地市实现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全覆盖。做好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服务管理工作。

(三)强化生殖健康服务。推广普及镇痛分娩,提升分娩镇痛水平。加强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推广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技术,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加强服务监管和质量管理,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建立全省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广泛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加大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减少非意愿妊娠与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

(四)提高婴幼儿家庭照护能力。依托高校、研究机构、医疗机构、行业组织等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多渠道、多形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支持各地探索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扩大家政企业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妇幼保健、基层医疗卫生、托育等专业机构作用,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结合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庭提供公益性育儿指导服务。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帮助。

(五)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壮大发展。各地市要编制出台“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省托育建设项目。发挥政府性投入的引领作用,统筹利用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以及土地、税收、住房、人才等政策,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建立普惠托育机构开办建设补助、托位补助以及示范托育机构“以奖代投”制度,支持普惠托育机构持续规范经营,带动各地加大托育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大力发展社区托育服务,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积极开展示范托育机构建设,市、县分别建成1个市级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1家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积极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盘活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闲置房产和物业资源,采取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形式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改造环境、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生均托育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托育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意见,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加强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监管。引导家庭托育点规范发展。

(六)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电执行所在地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用水、用管道燃气执行所在地规定的居民阶梯水价、气价相关政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对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托育等领域的商业保险业务,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企业纾困政策支持。

(七)促进托育服务提质培优。积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到2025年创建不少于4个示范城市,并逐步推广经验,扩大覆盖面。进一步制定完善托育服务相关制度规范。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将符合条件的托育专业纳入技工教育省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扩大托育专业人才培养规模。深入实施“广东技工”“南粤家政”工程和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支持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面向托育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严格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有关要求,完善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加强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

(八)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巩固提升学前教育“5080”攻坚工程,逐年增加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十四五”期间新增33万个以上公办幼儿园学位,新建、改扩建2500所公办幼儿园。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幼儿园设立为公办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通高校、街道、村集体等举办公办幼儿园。实施“新课程”科学保教示范、国省两级实验区培育等项目,引领带动更多幼儿园提高教育水平。实施乡村幼儿园质量提升项目,建设21个城乡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资源中心和粤东、粤西、粤北三个乡村学前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着力补齐农村地区资源短板。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建立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制度。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落实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提高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质量。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九)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推动全省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优质均衡发展。组织实施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各地市政府要认真落实与省政府签订的发展任务书,按任务清单和时间表要求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有效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建立全口径全方位融入式结对帮扶机制,推动珠三角地区对口帮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巩固拓展“双减”工作成果,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形成科学育儿观念。加强校园健康教育,开展生长发育、性与生殖健康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教育,引导学生建立正向婚恋观、家庭观。

(十)建立更加灵活适宜的生育休假制度。支持各地、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更加方便家庭照顾婴幼儿的生育休假制度,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帮助职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号),逐步建立完善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分担的假期用工成本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假期待遇。维护好独生子女家庭权益,外省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我省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规定安排其子女休假。

(十一)完善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将更多有关生育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做好因工致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将住院分娩、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聚焦育龄妇女异地生育需求,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业务“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

(十二)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进一步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纳入优先配租范围,也可结合当地房源实际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对选择租赁补贴的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十三)实施精准购房租房倾斜政策。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对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或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执行。积极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建设、运营、管理等综合优势,支持其通过新建租赁住房、“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等方式,扩大住房租赁规模。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利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增加长租房供应,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制定实施差异化住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十四)强化税收、经济补助等支持政策。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对生育的家庭给予一定额度的育儿补贴。

(十五)推动构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友好协商,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帮助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解决困难。鼓励有条件地区结合学位供给情况,探索推动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机制。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推广“妈妈岗”等适合妇女的灵活就业方式,多渠道帮助妇女就业。加大招聘服务活动力度,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南粤春暖”等招聘品牌活动,集中为妇女等群体提供精准人岗对接服务。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服务。纵深推进青年志愿者服务社区行动试点等工作,由志愿服务组织与当地社区结对,开展亲子服务、“四点半课堂”等志愿服务。

(十六)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超长工作时间、超时加班以及侵害妇女劳动保障权益等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引导用人单位建立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工时制度,减轻职工工作负担,保障职工正常休息休假权益和妇女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促进女性劳动者平等就业。

(十七)构建新型婚育文化。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宣传教育,组织创作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儿童优先等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理念,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健全部门联动和区域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男女平等、关爱女孩等婚育新风宣传引导,依法严肃查处“两非”行为。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促进夫妻共同承担儿童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及学校等搭建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交友活动。深化婚俗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倡导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和积极的婚育观念,摒弃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积极创建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树立一批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鼓励和带动各地积极创新,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十八)加快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人口管理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流动人口生育支持保障。优化生育登记服务,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强化基层人口信息管理职责,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促进入户、入学、婚姻登记、卫生健康等基础信息融合共享,科学研判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强化人口预测预警。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维护,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动员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深入开展“暖心行动”。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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